编辑同志:
2009年3月11日,我根据村两委班子的要求,就自家开荒获得的1.45亩地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每年交付承包费340元。随后,我对这片荒地进行了规划与投入,栽植了苹果、大枣等果树。
2012年4月,村里部分荒地被征用,我的1.45亩荒地也在被征用之列。村委会主任找到我,说要与我签订征用补偿协议:由村委会退还我当年的340元承包费,并一次性给我补偿费1000元。我起初不情愿,但村主任跟我说,我当初开荒占地已经是非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今村里这么做已经是特别关照我了。听到村主任这么说,我只好同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事后我才得知,占地企业在给付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中,不仅包括征地费,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费用,但我并没得到这笔钱,我想一定是被村里截留了。于是我再次找到村主任,要求增加补偿费。但村主任则认为,补偿协议是双方同意签订的,既然签字画押了,就不能反悔。请问村主任的说法对吗? 张宝山
张宝山读者:
村委会主任的说法是错误的,你若反悔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一般情况下,村民擅自开荒占取村集体荒地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这种非法占取集体组织土地的,村委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不予补偿。但本案的一个重要情况是,在你非法开荒占取1.45亩荒地后,村委会于2009年3月11日开始,与你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由你每年向村委会交付承包费340元。这个协议表明,村委会已经将该开荒地视为村委会集体土地,并将该荒地承包给了你。这样一来,你就由原来的非法占取荒地变为合法承包该荒地。既然是依法承包土地性质,当然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结合本案,你在1.45亩荒地上种植苹果、大枣树苗,每年投入人力物力、精心管理不说,该果树也很快就将产果,这些实际损失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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