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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侄女代叔投票有效吗?

时间:2013-03-18 12:59来源: 作者:收藏

叔侄关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
    编辑同志:

    今年初,我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李某老夫妻俩为了照顾在外地城里分娩的女儿,委托儿子李某某投票,并办理了委托手续。不巧的是,投票选举的前一天,李某某因岳父突发脑血栓住院,经村选举委员会及3名候选人同意后,李某某委托其侄女代为投票。选举结束后,候选人赵某因2票之差落选。事后,赵某找到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李某某与其侄女之间不是近亲属,其委托投票行为当属无效。可经向乡领导请示汇报,得到的答复是:只要投票前得到候选人的一致同意,就有效。请问经村选举委员会及候选人同意,侄女代叔投票有效吗?赵长友

    赵长友读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4款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可见,选民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必须是“近亲属”关系。而民事法律上的近亲属包括哪些呢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可见,叔叔与侄女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近亲属。结合本案,既然李大志与侄女之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近亲属,那么,其委托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当属于无效的委托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第58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某的委托行为虽然得到相关人员的同意,但因该委托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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