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教育本人、切实维护党的形象,4月19日下午定远县定城镇棠店村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处理一起普通党员酒驾违纪行为。据悉,普通党员因酒驾被党纪处分在该县尚属首例。
2017年4月13日19时59分,定城镇棠店村罗凡组党员袁某饮酒后驾驶皖AE6604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梨园路和包公路交叉口时被定远县交警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对袁某进行呼吸声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9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值与检测(GB19522-2010)》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袁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当场给予袁某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
为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定城镇棠店村党支部就袁某酒驾违纪行为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处理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大会最后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给予袁某警告处分,并上报镇纪委。
会后,该村支部书记表示:作为一名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属于典型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酒驾危害甚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通过这起典型案例,就是要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决践行“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防出现“破法”行为。饮酒驾驶的行为出现在党员身上,实属不该。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才能以儆效尤。每个党员都应该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有效地维护党的形象,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