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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要努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时间:2018-05-10 08:44来源: 中国农业新闻网作者:佚名收藏

  记者 张国凤

编辑部:

  随着城镇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新问题。记者在银川市调查了解到,由于多种因素,出现农民群众征地拆迁补偿不及时,不到位,耕地占补和房屋财产流转得不到有效裁判。

  在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就要充分发挥农民住房财产权的经济价值,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急需各级政府应出台农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交易条件、程序、价格确定方法等制度,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不动产交易市场,建立农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市、县、乡三级联动,开展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政策咨询、交易签证、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引入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规范农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现阳光管理和阳光交易,盘活农村和农民持有的财产性资产,带来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农民住房财产权、经营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经济价值难以维护,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市场秩序混乱,流转纠纷日益增多。一方面,现行农民住房财产权制度,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影响城乡资源双轮驱动。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案件的裁判,成为乡村政府的一个疑难问题。

  针对农民实际需求和城镇化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商业银行可以探索并出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对象、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贷款审批程序等事项;积极与不动产登记局协商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登记办法、抵押物处理办法。

  此间农业方面的学者认为,农村转移人口从暂居城镇到逐渐摆脱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真正融入城镇需经历一个过渡阶段,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进城农民的城镇化、市民化,政府应出台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农村财产权益退出、落户、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在农村财产权益退出保障方面,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民自愿有偿永久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三权”退出机制,并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收储管理办法。在落户方面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制定具体的落户标准,切实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门槛,解决好进城农民的落户问题。在就业方面要完善进城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实施进城农民就业提升计划,积极开展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同时鼓励和支持进城农民创业发展,力争进城农民能留得下,过得好。子女教育方面要将进城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居住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就近解决进城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住房方面,逐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城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进城农民较多的企业建设农民集体宿舍,探索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保障方面,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做好衔接,使进城农民及其随迁家属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享受城市生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于农民通过转让、抵押、继承等方式流转农民住房财产,不论流转对象是本村村民还是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也不论其是否已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均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基层司法部门结合当前的政策,建立新的机制,进一步出台法律法规,对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流转行为做有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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