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当已经播种的田地发现大面积缺苗,应及时联系种子经营者并告知当地种子管理站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票据及包装种子的小包装袋相关证据,要求按照《种子法》调解、索赔,并尽快重新播种,以减少损失。
(3) 当出现种子在生长期间或者收获期间,植株生长习性明显地与包装袋的介绍完全不相符的,或者不结实,应该拍照、录视频并保护田间现场,尽快告知种子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当事人、经营者及农业专家参加,鉴定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进行现场鉴定,并依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