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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面用肥采购指导意见

时间:2013-08-15 01:59来源: 作者:收藏
    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小麦“一喷三防”技术的指导意见》(豫农种植〔2012〕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小麦“一喷三防”叶面施肥工作,确保采购的叶面肥产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叶面施肥在促进小麦增产、提质、抗逆、增效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县2012年小麦叶面喷施肥料试验、示范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叶面肥采购指导意见。  
    一、推荐采购产品类型与技术指标  
    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  
指标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 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技术指标要求的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产品技术指标在符合表1的基础上,如果是小麦灌浆期喷施,大量元素中应以P2O5、K2O为主,K2O含量不低于100g/L。  
项目  指标  备注  
腐植酸含量,g/L  ≥30  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 g/L 。  
大量元素含量,g/L  ≥200  
水不溶物含量,g/L  ≤50  
pH(1:250倍稀释)  4.0~10.0  
表1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技术指标  
   
   
    2、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  
    指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 1429-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技术指标要求的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产品技术指标符合表2的基础上,微量元素至少包括锌、锰、硼中的2种。  
表2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备注  
游离氨基酸含量,g/L  ≥100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5g/L。  
微量元素含量,g/L  ≥20  
水不溶物含量,g/L  ≤50  
pH(1:250倍稀释)  3.0~9.0  

    3、有机水溶肥料(液体)  
    指含有有机质、大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水溶肥料液体产品。产品技术指标应达到表3要求。  
表3 有机水溶肥料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备注  
有机质,g/L  ≥80  a 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单一含量不低于10g/L。  
b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5g/L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5g/L。  
大量元素含量a,g/L  ≥160  
微量元素含量b,g/L  ≥30  
水不溶物含量,g/L  ≤50  
pH(1:250倍稀释)  3.0~9.0  

    4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  
    指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技术指标要求的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见表4。小麦灌溉期喷施,则就要求产品N含量应不高于50g/L,P2O5不低于200 g/L,K2O不低于200 g/L。  
表4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a,g/L  ≥500  
微量元素b,g/L  2~30  
水不溶物含量,g/L  ≤50  
pH(1:250倍稀释)  3.0~9.0  
a大量元素含量指、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含量不低于40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5g/L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5g/L。  

    5、磷酸二氢钾  
    符合磷酸二氢钾HG2321-92标准农业用一等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要求。技术指标见表5。  
表5   磷酸二氢钾技术指标  
                                %(m/m)  
项    目   农 业一等品  
磷酸二氢钾(KH2PO4以干基计)含量                     ≥  96.0  
水分                                                ≤  4.0  
pH值  4.3~4.7  
氧化钾(以K2O干基计)含量                            ≥  33.2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注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3、企业证件:须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的水溶性肥料产品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  
    4 、行业经验:供货企业具有5年(含5年)以上的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经验。  
    5、生产规模:拥有相应产品生产设备,同一类产品年生产规模不低于1000吨。  
    6、质检条件:企业自身具有相应产品质量检验设备和检验室且省、市级肥料质量抽检中质量合格。  
    三、采购产品质量抽检要求  
    1、产品抽检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对采购产品进行抽样。供货当天由项目实施单位人员(至少2人)和供货企业代表在供货现场抽(封)样(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封样备查),并做记录双方签字。所抽取样品必须是具有批次质量合格检验证明的产品,且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标的数量的80%,否则不予取样。所抽取样品应按要求的时限内送达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质量检验。  
    2、产品质量检验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产品全项目检验,包括大量元素、微量元素、氨基酸、腐植酸、有机质等营养元素和重金属等项目的检测。质量监控要全过程密码编号,检验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且盲样插入比例为10%以上。  
    3、产品质量判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标明量和包装标识进行判定。对于拒绝抽样的肥料生产企业取销其中标资格,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肥料产品,按照《合同法》、《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启动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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