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7月13日电(记者 许祖华)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专利管理和服务,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12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专利条例》中规定,假冒专利且情节严重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将被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制造、销售、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隐匿等便利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假冒专利和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明知是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奖励的,3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助资金、撤销奖励,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专利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