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统计,伴随房屋改造更新过程***现的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和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居高不下,而在该县涉诉上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占58%以上,占据比重较大。
温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此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问题:一是由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填写不规范,宅基地边界不明确,丈量不准确,很多四至长宽尺寸与农户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相符合,为宅基地纠纷频发埋下了隐患。二是有的农民建房时存在封建迷信思想,过分讲究宅院的前后等宽或房屋的走向,引起邻里之间的边界纠纷。三是虽然国家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的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作为维系其在农村中社会地位的象征,寸土必争,互不相让,引起纠纷。四是政府对农村村镇规划方案监督实施不力,导致纠纷大量产生。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改变房屋朝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五是县乡两级政府均不愿受理土地权属案件,有的地方由土地部门处理,有的地方由乡司法所处理,有的由信访办处理等,处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当事人上访。
温县法院认识到,只有规范和健全宅基地确权发证行为和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规范性文件,加大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有效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为此,温县法院向温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温法建(2011)02号
温县人民政府:
我院近几年审理了多起农村宅基地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目前温县宅基地纠纷处理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不规范,登记不准确的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政府土地规划部门对农村村镇规划方案监督实施不力,导致农民建房随意性大,由此产生的排水、出入通行纠纷较多。三是政府管理松懈,没有固定的处理部门和处理人员,导致矛盾扩大甚至激化,甚至引起上访。为减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妥善将纠纷解决在农村和萌芽状态,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特向县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1.县政府规范和健全宅基地确权发证行为,由登记机关入户进行登记,对农民宅基地四至界线清楚、产权明晰的依法发放权属证书。依法转让房屋引起宅基地权属变更或双方协商就宅基地权属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减少因土地四至界线不清,当事人所达调解协议不能以法律形式确认而引发的宅基地权属争议。
2.建立处理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长效机制。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呈现出纠纷的复杂性、处理的紧迫性、矛盾的激化性等特点。对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如果乡村两级能够快速介入,加强对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说服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将矛盾平息在初发之时,往往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当前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各乡(镇)村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尽量在乡、村两级调解,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
3.制订符合本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特点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空心村”现象,以整合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因无序建设而引起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从宅基地的申请,批划到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各个环节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步入规范化的轨道,纠正以前在宅基地管理问题上的无序混乱状态,彻底改变农民宅基地私有化的观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效果】
发出司法建议后,温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土地工作联席会议,并邀请温县法院行政庭法官参加会议。会上针对如何加强宅基地纠纷的处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和规划监督、建立诉调互补机制等进行了专题研讨。
随后,温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措施进行了整改和落实。一是出台了《温县土地争议案件处理办法》,规范县乡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争议案件的处理行为,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在各乡镇成立农村宅基地纠纷化解办公室,拨出专项资金,抽调综治、土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联合办公,专门处理辖区宅基地纠纷;指定各村民调主任为各村宅基地纠纷化解的专职人员,并将处理纠纷情况纳入考核;定期对专职处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温县国土资源局主动提供场所和办公设施,温县法院在该局设立土地纠纷巡回法庭和诉前调解办公室,诉前调解宅基地纠纷,就地审理案件,并定期对该局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县政府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在温泉镇、岳村乡、南张羌等乡镇的部分村进行新农村试点建设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仅使农村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且有效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的发生。通过本次司法建议和政府部门的整改,宅基地纠纷和其他相邻权纠纷从源头上得到了遏制。今年1月至八月,温县法院受理的宅基地纠纷仅9件,无一起信访上访案件发生。
温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此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问题:一是由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填写不规范,宅基地边界不明确,丈量不准确,很多四至长宽尺寸与农户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相符合,为宅基地纠纷频发埋下了隐患。二是有的农民建房时存在封建迷信思想,过分讲究宅院的前后等宽或房屋的走向,引起邻里之间的边界纠纷。三是虽然国家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的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作为维系其在农村中社会地位的象征,寸土必争,互不相让,引起纠纷。四是政府对农村村镇规划方案监督实施不力,导致纠纷大量产生。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改变房屋朝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五是县乡两级政府均不愿受理土地权属案件,有的地方由土地部门处理,有的地方由乡司法所处理,有的由信访办处理等,处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当事人上访。
温县法院认识到,只有规范和健全宅基地确权发证行为和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规范性文件,加大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有效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为此,温县法院向温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温法建(2011)02号
温县人民政府:
我院近几年审理了多起农村宅基地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目前温县宅基地纠纷处理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不规范,登记不准确的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政府土地规划部门对农村村镇规划方案监督实施不力,导致农民建房随意性大,由此产生的排水、出入通行纠纷较多。三是政府管理松懈,没有固定的处理部门和处理人员,导致矛盾扩大甚至激化,甚至引起上访。为减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妥善将纠纷解决在农村和萌芽状态,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特向县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1.县政府规范和健全宅基地确权发证行为,由登记机关入户进行登记,对农民宅基地四至界线清楚、产权明晰的依法发放权属证书。依法转让房屋引起宅基地权属变更或双方协商就宅基地权属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减少因土地四至界线不清,当事人所达调解协议不能以法律形式确认而引发的宅基地权属争议。
2.建立处理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长效机制。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呈现出纠纷的复杂性、处理的紧迫性、矛盾的激化性等特点。对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如果乡村两级能够快速介入,加强对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说服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将矛盾平息在初发之时,往往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当前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各乡(镇)村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尽量在乡、村两级调解,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
3.制订符合本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特点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空心村”现象,以整合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因无序建设而引起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从宅基地的申请,批划到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各个环节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步入规范化的轨道,纠正以前在宅基地管理问题上的无序混乱状态,彻底改变农民宅基地私有化的观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效果】
发出司法建议后,温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土地工作联席会议,并邀请温县法院行政庭法官参加会议。会上针对如何加强宅基地纠纷的处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和规划监督、建立诉调互补机制等进行了专题研讨。
随后,温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措施进行了整改和落实。一是出台了《温县土地争议案件处理办法》,规范县乡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争议案件的处理行为,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在各乡镇成立农村宅基地纠纷化解办公室,拨出专项资金,抽调综治、土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联合办公,专门处理辖区宅基地纠纷;指定各村民调主任为各村宅基地纠纷化解的专职人员,并将处理纠纷情况纳入考核;定期对专职处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温县国土资源局主动提供场所和办公设施,温县法院在该局设立土地纠纷巡回法庭和诉前调解办公室,诉前调解宅基地纠纷,就地审理案件,并定期对该局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县政府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在温泉镇、岳村乡、南张羌等乡镇的部分村进行新农村试点建设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仅使农村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且有效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的发生。通过本次司法建议和政府部门的整改,宅基地纠纷和其他相邻权纠纷从源头上得到了遏制。今年1月至八月,温县法院受理的宅基地纠纷仅9件,无一起信访上访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