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李女士来电咨询:我于2014年9月受聘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1月,我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请假保胎并住院治疗。同日,我和未婚夫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2月26日领取了生殖***证和准生证。2014年2月,公司召开会议,以我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将我辞退,并于当日将辞退通知送达。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辞退我吗?我要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解答,未婚先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至产前一直未婚,这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行为,如果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行为,一般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的女职工尽管怀孕时未婚,但是在产前已经补办了结婚和生育手续,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条款并非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绝对限制,但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应行特殊保护。
本案中,李某虽存在未婚先孕的行为,但其已达法定婚龄,生育前领取了结婚证和《生殖***证》,其怀孕及生育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