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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营:乡村政治的新模式——经济能人治村

时间:2012-06-05 17:32来源: 作者:收藏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大批经济能人在中国农村迅速崛起。他们积极介入农村基层政治生活,甚至主政村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经济能人治村”现象。“经济能人治村”对村庄公共权力运作和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的进一步成长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一,“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权威政治—“民主一权威”政治,是对传统的“乡村能人政治”—乡绅治理的传承和超越,创造了乡村能人政治的新模式。其二,“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经济能人主导的多元精英治理结构,突破了人民公社那种一元集权治理模式,实现了农村基层社区管理模式的创新。其三,“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精英主导与群众参与有机结合的“精英一群众”自治,是村民群众根据村庄治理环境对村民自治理想制度所做的一种适应性调整和务实性创造,拓展了村民自治的形式。从发展趋势看,“经济能人治村”势必产生一种具有乡土性和本土特色的能人政治现象。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分化,村庄治理模式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经济能人治村”则成为其中的一种选择。在一些非农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它已经成为村庄治理的一种基本趋向。

  关键词:经济能人治村  精英政治  乡村治理  管理创新

  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大批经济能人在中国农村迅速崛起。他们积极介人农村基层政治生活,甚至主政村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能人治理模式。由于受传统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经济能人特别是其中的私营企业主因其特殊的社会属性和身份,在中国社会中时常招致争议,并因此对“经济能人治村”提出异议。实证研究表明[1],“经济能人治村”不仅显现了良好的治理绩效,而且会对村庄公共权力运作和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的进一步成长产生深刻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它突破了中国乡村政治形式,是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的创新。

  一、传统乡村能人政治的传承与超越

  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进行乡村治理构造的行为模式。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包含着国家行政权力与社会自治两个方面,乡村社会在这两种权力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其治理过程,实行费孝通所说的“双轨政治”[2]。传统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皇权止达于县。国家的正式政权机构只设在县一级,县以下设置相应的组织与管理机构,承担户籍、税赋、治安及教化的责任。由本地有能力、有权威的乡绅担任乡里组织领袖,协助官府办理乡里事务,实行官僚体制下的乡村自治。然而,“乡里、保甲等基层政权总是掌握在当地的‘乡贤’‘望族’手中,成为乡绅地主欺压农民的工具。封建国家就是依靠这些地主绅士,作为政治统治的基础”[3]。乡绅掌握着乡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权力,操控乡村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由此形成了中国独特的乡绅治理体制。

  在特殊的治理目标和社会环境下,乡绅治理体制成为了传统中国的最优选择。秦汉以后,许多朝代的乡里制度结构基本采用“三级制”。比如,北魏的三长制,北齐的党、阎、邻里,北周的党、间、里,隋初的族、阎、保,宋代的牌、甲、保,以及明清两代的乡、都、图(或乡、都、里,或乡、都、村等)。在这种制度架构下,乡村能人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实质是一种能人政治形式。

  宏观地看,传统中国的乡绅治村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其一,村庄领袖—保长、甲长等由乡绅担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担任村庄领袖的乡绅是官化了的族人。担任乡里组织领袖的乡绅,一般有以下特点:(l)多是有钱有势有知识有名望者,是乡里社会中的最高阶层。乡绅因为具备了财富、势力、知识三个条件,因而成为地方上有威望的人。(2)乡绅往往上与州、县连通,下与平民百姓熟悉,加上了解本地本乡情况,便于上下沟通,充当着联系官民的“中介”角色,是一个介于官府与农民之间的特殊的阶层。“旧中国官吏以士绅家庭为收捐征税的媒介。同样,士绅也给农民做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能减轻些官员的压迫。地方官吏在应付水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要靠士绅的帮助。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4]

  其二,乡绅治村是一种地方自治形式。中国历史上的乡绅治村是一种带有地方自治性的村自治,这是在国家与地方分权背景下的一种乡村治理体制。在这种乡村治理体制下,自治的主体是村,而不是村民。尽管古代中国乡村权力体系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的二元性特征,但这并非意味着在乡村权力体系中,王朝行使行政权,农民行使自治权,权力主体分别为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阶级。事实上,行政权和自治权只是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的不同成员手里。[5]实质是由地方上的少数上层人士实行地方治理,广大农民不可能享有自治的权利。乡村主要由“亦官亦民”的乡绅治理,乡绅治村得到官府的认可,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也需完成官府交办的任务,如税赋和教化。这是一种官绅结合、“官督绅办”的体制。

  其三,乡绅的治村权来自国家。中国古代的乡绅治理大多与宗族主义密切联系,在相当程度上依托乡土社会的宗族组织,依照乡村的惯习进行治理。但是,乡绅的治村权来自国家,是统一的君权的一部分。尽管担任村庄领袖的乡绅是由乡民(主要是上层)推选或在乡民中遴选的,但必须经官府认可。换句话说,乡绅作为村庄领袖的治村权力是君授的,而不是民众委托的。乡绅以国家安排的保甲组织为重要依托,依据国家法律办理村庄公共事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变迁和农民的分化,“经济能人”这一新生社会群体在农村社会中迅速崛起,逐渐形成为一股影响和左右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现阶段农村的新兴“经济能人”,主要是指那些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显现超凡能力并卓有成效的人士。从构成上看,这一群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人组成:(1)农村私营企业主(含雇工型个体工商户);(2)乡镇集体企业管理者;(3)农业专业大户。与传统体制下的乡村精英不同,这些社会转型过程中崛起的乡村能人之所以被称为“能人”,主要在于其超凡的经济才能,具有鲜明的经济色彩,这种能力使他们在农村社区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凭借他们积累起来的经济实力和特殊的个人素质,这一群体迅速在农村社会中获得了重要的社会地位。

  面对农村经济能人这一迅速崛起的、具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新社会群体,社会政治体系为保其权威能量和农村治理秩序,逐渐建构了一套相应的吸纳机制。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农村经济能人提供了进人农村基层社会政治体系的合法渠道和公平竞争村庄领导岗位的机会。因此,农村经济能人有可能凭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优势,参与村庄治理中的阶层博弈,通过民主选举或提拔任命等方式进人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成为村庄领袖。8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经济能人被吸纳到农村党组织和村级领导班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干部职务,成为村庄治理运作的主导者,由此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经济能人治村现象。

  所谓经济能人治村,简单地说就是指个别或少数经济能人在村庄公共权力结构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主导和控制村庄治理的运作过程。从公共权力运行的角度分析,经济能人治村具有权威强大、权力集中等重要特点。它主要依靠经济能人的超凡能力,突出经济能人的特殊作用,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体现了其决策迅速、社会动员能力强、效率高等独特优势。由于经济能人治村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应,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特殊社会背景衬托下,为各级政府所倡导和支持,也受到了追求富裕和幸福的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同,由此构成了一道亮丽的政治风景线。

  与历史上的乡绅治村比较,现阶段中国农村的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乡村能人政治和精英治理现象,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村庄领袖—村干部,特别是村书记、村主任等主要领导人由新兴农村经济能人担任。担任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l)拥有较高的经济收人,在财富分层上排列较高地位。据此,他们对村庄公共生活和广大民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2)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在以发展经济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社会关系与财富存在一种共生关系。因此,农村经济能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常注意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早已越出村庄,延伸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各级政府,成为当今农村经济能人社会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第二,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村民自治形式。现阶段的经济能人治村现象是在村民自治制度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势必受到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制,从而使之具有村民自治的本质。从形式上看,现阶段的经济能人治村与历史上的乡绅治村具有类似的外观表现,都是由村庄内的能人或精英执掌公共权力,主导和操控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但是,从本质上讲,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乡绅治村体现的是国家与地方关系下的村自治,其权力主体是作为地方单位的“村”而不是“村民”;当下中国出现的经济能人治村所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背景下的村民自治,其权力主体是村民,是“民”而非“村”。

  当然,这些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能人不是普通的村民,但仍属于村民范畴。在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背景下,村民已经被分化为不同的阶层。在不同的村庄,实际掌握和运作公共权力的村民可能会有所不同,因而村民自治因实际拥有村庄自治权力的阶层的差异而表现为多种实现形式。经济能人治村说到底就是由村民中的经济能人群体执掌村庄自治权力,主持村庄公共事务。就其实质而言,依然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

  第三,经济能人的治村权力来自村民群众。在现阶段,经济能人治村得到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必须受国家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但是,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国家将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权力下放给了村民群众,因而村民群众成为了法定意义上的村庄自治权力主体。经济能人主要通过不同形式的村民民主选举成为村庄领袖,其治村权力来自村民群众的委托,不再是上级政府的派分和授予。同时,经济能人主要依托村民自治组织体系,遵照村规民约,实施村务决策和管理。

  唯其如此,当下中国农村的经济能人治村与历史上的乡绅治村形成了根本性区别。历史上的乡绅治村是一种典型的权威政治,而当下的经济能人治村尽管具有权威政治的性质,但它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村庄领袖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是民众认同的。相应地,村庄领袖的治村权力经由选举程序等实现了村民群众的委托和授权,具有合法性基础。从这一角度讲,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民主政治形式。对于民主,人们有不同的理解。在一些学者那里,“民主被界定为一个政治系统,它提供通过竞争性选举更换公共官员和政党的机会,并容忍少数派和持不同政见者的观点”[6]。另一方面,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领袖主要借助于自身的权威推动公共权力运作,又表现出典型的权威政治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下中国农村的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权威政治,或者干脆称之为“民主一权威”政治。如此,经济能人治村实现了中国传统乡村政治的传承和超越,创造了一种独特的乡村能人政治形式。

  二、一元集权治理模式的突破和创新

  伴随着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的转变过程,乡村治理体制也逐渐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历史地看,这一过程最早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新政。当初,国家政权力图深人乡村基层社会,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乡村基层治理开始国家化、行政化、权力化。国民政府时期,实行地方自治性质的县、区、乡、保甲体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先是延续了县、区、乡体制;后来,随着农村集体化运动的推进,最终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体制—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体制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国家权力对乡村的全面渗透,从而打破了千百年来乡村的血缘地域限制。农村社会以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的层级组织加以组合,生产资料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7]其突出特点是政社合一。正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所说: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既管理生产建设,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实行工、农、兵、学、商结合,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这种政经不分、高度集中的体制,实质是“把集体经济组织当作国家基层政权的附属品,以政化社,使集体经济完全失去了自主权和独立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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