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乡村土地流转类型的考察
摘要:通过对中国乡村土地流转规模与类型的考察,发现基于西方经验形成的关于改造小农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信念并不能完全搬用到中国现代农业的改造中。在中国人多地少这一刚性结构的约束下,要有效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必须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控制激进的土地流转,依靠村社集体和中间阶层这些内生力量进行适度、渐进地土地流转,让多数的中间阶层过上舒适而稳定的生活,进而主动地对传统农业的经营模式与技术进行改造,完成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业改造;中间阶层;小农经济
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实践表明,中国社会变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关系农民的基本的生存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一旦土地出现问题就会危及社会稳定。为此,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及相关制度的设计,尽力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维护农民的利益。目前,既有的土地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基本固定,并成为一种稳定乡村基本秩序的保障措施,而与之相适应的小农经营模式却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如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实现农民增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西方历史经验中提炼出的各种现代化图景和理论范式的支持下,通过土地流转改变小农经营模式成为突破口。在中央鼓励土地适度流转的政策引导下,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实施土地合作社、大户种田等方式推进土地流转,力图寻找具有中国特色且能突破小农经营模式的高效农业之路。对于有着9亿农民和悠久小农经营历史的中国来说,西方的历史经验与理论结构是否能预测小农的未来和命运,现代化、企业化的耕作理念和规模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并实现预期目标?在确保转型乡村稳定,同时又主动迎合现代国家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何种流转方式和规模才更为理性而高效呢?有效解答这些关乎历史与现实、想象与常态的重要问题,必须深入到农地实践的村庄逻辑中,去论证既有理论观点和实践模式的合理性,进而在中国经验逻辑中为农业的现代转型问题找准方向。
一、理论与现实:传统农业的现代化之路
关于传统农业的改造一直都是学界争论不休的经典命题,社会学家韦伯认为,随着理性化的社会形态所具有的强烈扩张动力和竞争优势的充分展现,农村社会的基础——以满足共同体需求为主要目标的、以内部成员为主体的家庭农业经营,将会被高度面向市场、以谋求持续不断的利润为目的、雇自由劳动力的农业企业所取代。[1]马克思也指出,不单是科学的农业,而且还有那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的经营方式。正同机械的纺织业排斥了手纺车与手织机一样,这种新式的农业生产方法,一定会无法挽救地摧毁小生产。[2]关于传统农业改造的经典理论源于西方的社会历史经验,这些观点都认为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必须消灭小农经济。西方工业与农业的分离以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让传统农业的改造具备了基础条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小农经济势必被现代化的规模化大生产所取代。
一些学者通过对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变迁历史的考察,否认了小农经济的消失及低效率的论断。恰亚诺夫通过对农民比例较高的俄国农业发展经验的分析,认为小农经济将会长期延续,且小农生产的效率并不亚于规模化农业。因为,农民不仅是生产者,也是自己生产物品的消费者,即便是在利润预期极低甚至无利润的情况下,个体农户仍然会尽可能地进行生产要素投入,所以农民的家庭农场比集体大规模农场更具生产效率。[3]经济学家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也提出,小农的经济行为,绝非西方社会一般人心目中那样懒惰、愚昧,或没有理性。事实上,他是一个在“传统农业”(在投入现代的机械动力和化肥以前)的范畴内,有进取精神并对资源能作最适度运用的人。传统农业可能是贫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渐趋接近一个“均衡”的水平。在这个均衡之内,“生产因素的使用,较少有不合理的低效率现象”[4]。这些理论源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现实与经验,考虑的是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农业改造的条件与可能选择,这些国家的农民数量和比例远高于西欧国家,不可能采取发达国家的农业改造模式去消灭农业人口。中国与之相同,是一个典型的小农国家,农业人口密集、农村面积广阔,农业现代化进程必然有别于西方农业的演变路径,小农生产经历几千年的演变,不仅具有活力且高效而稳定。对于这样一个顽强持续的小农中国来说,在现代化的整体趋势驱动下,改造传统农业依旧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小农改造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国内学术界也围绕土地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一种基于现代化意识形态和西方历史经验的支持,提出了要通过农民土地的确权,推动土地的自由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现代化经营。这样可以在政治上维护农民地权的条件下,有效化解土地纠纷、维护乡村稳定,更为关键的是能增加农民的货币化收入和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收益,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农地效率论”。与之相对的是“稳定发展论”,其从农民的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前提出发,不提倡给予农民完全的土地权利来推进土地流转,尤其反对激进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因为其不仅难以提高土地效益实现农民增收目标,而且会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导致农业生产陷入被动状态。“农地效率论”是基于现代国家发展的惯性路径形成的一种理性和效率的判断,“社会稳定论”则依托本土的伦理和秩序的思维框架,突出农民的生存安全与社会稳定是制度变革的前提。
这两种有关土地流的论断从不同的理论原点出发,形成了不同的政策设计取向,并具有较为完整的逻辑自洽性和解释力。但是中国农村广阔而复杂,不能仅靠逻辑上的合理性去判断何种模式更为有效。对于后发现代化的转型中国而言,市场经济与工业文明正在持续向农村渗透,整个社会都在不断的面向市场、面向现代化的背景下,中国农村不仅复杂而且多元,尤其对关涉农村改革核心的土地问题更不能简单判断,土地流转及农业改造不仅需要高效更要稳健,而在高效与稳定之间寻找平衡,寻找一条稳健而有效的发展之路,是庞大的小农中国改造传统农业所面临的困惑和难题。为更好地揭示与理解中国语境下的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问题,本文以河南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土地流转经验为基础,论证土地流转的现实与理论之间的悖论,揭示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
二、土地流转的类型及其实践逻辑
土地流转可分为外部的推动型流转和村社内的自发流转两种模式,外部的推动型流转是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流转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依靠农业雇工采用机械化工具进行经营,是一种典型的“经营型”农业。村社内的自发流转是通过口头协议实现的农民之间的小规模流转,土地是由小农家庭自主耕作与管理,是一种“自耕型”农业。
(一)外部推动型土地流转的实践逻辑
在“经营型”农业种模式中,主要存在种田大户和合作社两种土地流转类型,而超过百亩以上的种田大户数量极少,且代表性不强。因此,笔者选取土地规模化流转的典型模式合作社进行分析。
1.“维持型”合作社的运作逻辑。“维持型”合作社主要是以种植小麦、玉米等大宗农作物为主,由于种植大宗农作物的效益相对较低,一般很难盈利,有时甚至收不抵支,处于一种维持发展状态。河南田村合作社主要以种植大宗农作物为主,该村2117人,耕地面积1546亩,全部土地基本流转到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获得利益分红。合作社负责人指出,田村之所以能够推动全村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种地投入大、回报低。[5]小麦、玉米是当地的主要农作物,比较收益低,且村庄基础设施差,农民基本靠天吃饭,农民抱怨“一年种粮还不如一个月的打工收入”,土地大面积隐性抛荒。合作社成立后,代耕代种了全村2000人的耕地,每人每年可分得200公斤粮食。同时,村庄的道路、房屋维护等基础设施全部由合作社负责,年底每个入股村民大约有300元左右的分红收入,这样农民获得了彻底的“解放”,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其他行业。田村合作社成立初期的三年内,主要以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为主,为提高土地生产率,购买了上百万的机械化工具,而且雇用20个左右的工人,并投入上百万对全村的水利设施进行了高质量的修建,一个现代化的农场迅速建立起来。
田村合作社无论在制度设置还是效益上都较为理想,采用机械化不仅提高了产量,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在粮食生产领域,上游的农资供应环节与下游的粮食加工环节,都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通过农民合作参与这些领域所带来的额外收益甚至无法抵消农民合作的组织成本。[6]田村人多地少,即使按户均五亩地计算,一年种两季,扣除生产成本,不计算劳动力投入,一亩地收入大概在800元。合作社在年终分红后,再减去200公斤的粮食,基本是收支平衡。但是合作社要支付工人的工资,进行基础设施维修,其中农机具每年就有几十万的无形折旧损失。这对于单纯依靠粮食种植的合作社来说,不仅不会盈利且会血本无归。而田村合作之所以能持续发展,田村合作社由村两委成员进行负责管理,村两委成员是煤矿老板,可以不断为合作社输入运作资金,他们也能够依托外部关系网为合作社赢得各类项目补贴,外部资源的输入使得合作社得以维持运转。多数以大宗农作物种植为主的大规模合作社处于“维持”状态,他不能够获得规模化利润,仅能够维持发展,一旦村庄能人退出,合作社就会迅速瓦解。
2.“效益型”合作社的个案模式。多数村庄并不具备田村的条件,因此合作社也不可能依靠利润微薄的大宗农作物维持。在笔者所调查的32个农业合作社中,除2个以种植大宗农作物为主的合作社外,其余30合作社都是以大蒜、辣椒、苹果、葡萄等高效农业经营为主。封丘县青堆村成立的树莓专业合作社是典型的高效农业合作社,青堆村地处豫北黄河故道,人均耕地一亩,主要以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为主,原来是河南有名的贫困村。为改变村庄贫困现状,村支书于2002年成立的青堆村新特优果业协会,开始进行果树种植,2007年协会变更为合作社,开始种植树莓。目前,合作社社员1800余户、基地面积3000余亩、年产树莓600余吨,合作社拥有资产总额已达2186万元,年总盈利445万元,社员人均增收达3000余元。
为降低农户的风险和经营成本,首先,合作社实行种苗、农资和采摘的统一供应,让农户每亩/年可节约生产成本50元。其次,实施包装、加工、销售的组织化和产品的品牌化策略。树莓产品注册了“津思味”商标,通过树莓产品的深加工,以及树莓的冷冻冷藏、保鲜运输为重点的产业化经营,使得青堆村树莓鲜果每公斤售价比其他树莓高出5-10元。再次,在利益分配制度设计上,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完善股份经营,明晰社员产权,将国家扶持合作社的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社员,给每个社员建立个人账户,分类记载成员股金和折股量化为社员名下的个人资产。每年会将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二次分配,每年可分配盈余资金返还社员户均520元。通过规范分配机制,使社员得到了树莓种植、加工、销售环节返还的多数利润,社员平均每亩效益近万元。
农产品的深加工及品牌化战略是青堆村合作社成功的技术策略,依托村集体发展和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是合作社成功的组织基础。由于承认村民集体对土地及效益的共有,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多数村民利益的维护就成为主要目标。在高原调查的耿店村,由于村干部对农业转型发展积极介入,通过村庄治理转型、村干部工作内容的拓展以及一些列合作组织成立,克服了小农经营的固有弱点,从而使耿店村小农家庭为经营主体的高效农业得到持续发展。[7]耿店村的农业转型与青堆村的模式基本一致,通过基层组织建立合作社,依靠合作社统一提供各种生产性服务,实现了农业经济的“纵向一体化”发展。
(二)“自耕”型农户的土地流转
“自耕”型农户及其土地流转是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规模的自发性土地流转,根据“自耕”型耕种的土地规模,可分为小规模的兼业“小农”与中等经营规模的“中农”两种类型。
1.小规模的“自耕”型农户。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曾定义“小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8]意指小农完全可以依赖小家庭实现土地的耕作,土地的产出能够保证解决全家的温饱问题。中国农村一般人均不到两亩地,一户大概在5口人左右,按照这个数据进行计算,户均不到十亩地,每年收入最高就一万元,人均收入不到2千元,这也仅能维持温饱,是恩格斯所定义的纯粹小农。但是这与中国农村的人均收入相比,显然属于困难家庭,一旦遇到天灾人祸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目前,存在部分经营规模在10亩以内,甚至更少的家庭。这部分农户的土地之所以较少,主要是由于土地调整停止后,人口增加的农户土地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此外,还有部分农户外出务工,而主动流转出去了部分土地。这两类农户基本都是兼业,年轻人外出务工,老年人在家务农,年轻人一年大概有3万元收入,可以积攒下来办大事或者抵御各种风险,老年人的种地收益可以解决家庭的吃饭及基本开支,这样一年的收入才可以保证一个家庭的各种需要。在中部平原地区,10亩以下的小规模经营较为轻松,一般农户都有小型的农机工具,耕种、管理和收割都较为简便,老年人一般可以完全负责起农业的日常耕作,而且年轻人在农忙时可以回家帮忙。这种经营模式不仅可以节省劳动力,而且能把生产成本维持在可接纳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