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农
在乡镇设置婚姻登记处是有法可依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省市一级人民政府完全可以根据本地村镇分布情况、交通情况和人口情况等,在一些乡镇设立婚姻登记处。
在乡镇设置婚姻登记处是于理可通的。近年来,各地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公安、国土、工商等多个部门以前必须在城里才能办理的行政事项,如今很多都下放到了乡镇,极大地方便了农民。同理推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工作自然也是可以下放的。
婚姻登记职能下放乡镇,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更符合农民群众生活便利的需求,有利于打通乡村治理“最后一公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求变,结合自身实际优化婚姻登记处布局,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推动婚姻登记“下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