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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蓟县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蓟县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12-06-08 10:44来源: 未知作者:cc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区市场管理,县商委等部门拟定了《蓟县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0年7月12日印发的《蓟县城区摊群市场管理办法》即日废止。
  为维护市场建设政策的延续性,对已建成的东南隅市场、崔店子市场、马家崖市场等三个城区集贸市场,在市场管理费的分配上,仍按原《蓟县城区摊群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80%归开办单位或个人,20%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蓟县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 为加强城区集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给广大居民提供良好的购物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经营,有若干经营者、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以生活消费品交易为主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是指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的,负责集贸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三*** 凡在城区内开办的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 集贸市场建设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投资开办集贸市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 开办城区集贸市场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六*** 集贸市场应当有依法建立的集贸市场服务机构及***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措施。
  第七*** 集贸市场内必须配备与市场性质和规模***适应的消防、治安、卫生、给排水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八*** 占用城市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县政府集贸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退路进市。
  第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集贸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实施登记管理
  (二)监督、指导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三)审查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市容、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集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 集贸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配套服务
  (二)负责市场内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经营******的改善;
  (三)为消费者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四)做好市场内部卫生、防火、交通、治安安全等项工作;
  (五)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集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 市场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其业务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第十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例》及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集贸市场违法违规乱收费。
  第十三*** 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可以根据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向市场内经营者收取设施租赁费。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不得在本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十四***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凡经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持有特殊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六*** 集贸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垄断***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二)掺杂使假、缺斤短两;
  (三)销售质量、卫生不合格商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商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五)不公平竞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各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集贸市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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