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科教文化类十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帐号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中国农民网 > 法制天地 > 农民信访 > 信访是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返回首页

信访是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信访是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时间:2012-06-08 14:25来源: 未知作者:cc收藏
    【案情】
    A运输公司因其司机邬某交通***造成刘某五级伤残一事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A运输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前支付给刘某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元。后A运输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刘某多次交涉未果后到有关部门信访。另查明,刘某找有关部门信访的时间持续至2008年12月,刘某最后一次向A公司索要赔偿款的时间是2005年4月23日。2008年12月17日,刘某在信访没有结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履行协议。
    【分歧】
    本案的分歧是刘某的信访行为是否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刘某寻求信访来索要赔偿款,是在万般无奈之下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也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变通行为,因此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意见二则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只有起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三种,因此,信访不是法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只有起诉、当事人一方提起要求及同意履行义务三种。而我国《信访***例》第二***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根据该***规定来看,信访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因此,信访的性质首先不属于诉讼行为。其次,信访行为也不是主张债权的行为。债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对性,债权人行使债权只能向债务人提起,而不能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刘某向有关政府部门信访不能产生对A运输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由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向有关部门信访的行为不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