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是促使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信访的内在动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增强了农民的“经济人”理性,强化了其竞争、自由,给农民营造了独立、自由选择的气氛。权利意识、同等意识、维权意识使他们向政府、官员表达自己的异议、不满和抗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执法机构的裁决、处理不公正,执法权威降低是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执法应有的权威性现在尚不具备。当前社会和民众对执法结构的盼望值过高,而由于执法体制的制约,以及当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结构的社会诚信意识尚未广泛形成,当社会和民众的诉求未获满足时,便失去对执法的信任,转而寻求法律外途径。现在我国执法裁判大部分是准确的,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仍然有***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这是不容否认和回避的。对执法结构而言,一***错案在所办案***中的比例大概很小,但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即是百分之百。他一定要通过种种途径进行反应。因此,因案***久拖未定、裁判错误而形成的涉法上访比重较高。
(三)执法公信力降落也是导致涉法信访的原因。有的农民不信任法院的判决是准确的、公正的,不信任执法机关在职位地位反差较大的当事人之间能做出公正裁决,对执法机关存有不信任心理,以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对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测而不停纠缠。这类当事人在涉法上访中也有***当比例。
(四)农村法律资源供给不足。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资金、援助机构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农村法律援助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待提高。一些基层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只挂牌不工作,工作人员中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很少,缺少系统化培训,不能完全适应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降低了农民对司法救济的信任度,转而通过信访来维护自身利益。在纠纷解决领域,国家提供的法律资源不足以满足农村社会的实际需求。农村具有很多不同于城市的特点,决定了诉讼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社会纠纷。如农民在诉讼中或诉讼终结后常常会发现国家法律逻辑与自己所生活的乡土社会的逻辑是不一***的,按照民间逻辑能够获得的利益,却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信访便是顺理成章的事。
(五)涉法信访处理的低效状态是农民重复涉法信访的原因。各级信访机构规格不统一,名称繁多,职能交织,缺乏内在的和谐性。农村的信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随意性大,大部分信访问题变“有头无尾”,不了了之。有人形象地将信访存案比喻为彩票中彩。农村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七拼八凑过来的,不能顺应信访工作的需要。少数信访部门同志的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泊,对群众涉法信访怀有抵触情绪,以致以为***是无理取闹,“不老实”、“爱***”,对群众递交或邮寄过来的信访资料,也通常是简略地附上私函、盖上公章一转了之,使信访部门成为只起资料转递功效的“邮局”,致使一些本可以实时处理的涉法信访案***转化成了疑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