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明确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制定本规范。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四)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他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 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不予受理的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二)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三)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四)对其他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
(五)信访事项已经监察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限期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六)信访事项经三级行政机关核查,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监察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