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局接访室是接待党内外群众检举、控告、申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场所。接访室工作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工作举报办法》、《信访条例》等规定接待处理党内外群众的来访。
二、来访群众要自觉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向接访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后,听从接访***,领取并填写《来访登记表》,按顺序轮候接访。
三、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推选5人以内的代表,由代表向接访人员反映信访事项,其他人员在接访室外休息,静候结果。
四、来访群众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接访室大声喧哗、吵闹或做出其他过激行为,要注意保持接访室的卫生清洁,不得随意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
五、来访群众要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接访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做出解释或答复后,信访人不得以不接受答复为由纠缠或滞留不走。
七、来访群众要通过合法途径,按程序正确提出信访事项。对违反法律、法规者,接访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接访场所内不接受来访群众拍照、录像、录音,来访群众不听劝说的,由接访人员通知洪桥街派出所到场处理。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由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厅安排,未经批准接访室不接受记者采访。